江西贛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通知
一、相關(guān)政策依據
1、根據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(guān)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設區市級統籌的意見(jiàn)》(贛府廳發(fā)[2009]號)規定:“設區市級統籌后,取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制度。城鎮居民自參保領(lǐng)取醫療保險卡次日起即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,但中途參保、中斷參保的應自啟動(dòng)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起,按照本年度籌資標準全額補繳應保年限的參保費用!
2、根據《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(guān)于印發(fā)贛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(shí)施方案的'通知》(贛市府辦發(fā)[2010]149號)要求:“本方案下發(fā)后,城鎮居民在2011年2月28日前辦理2011年度新參保手續的,按規定繳納2011年度個(gè)人應繳部分保險費后,次月即可享受相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;2011年3月1日以后辦理新參保手續或中斷參保的,按照辦理新參保時(shí)所在年度公布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自2011年起補繳全額保險費。補繳期間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(包括補繳期間的門(mén)診家庭補償金建立和使用待遇,以及統籌基金所有補償待遇)!
二、辦理意見(jiàn)
按照省、市關(guān)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統籌的規定,中途參保的居民,需從2011年度開(kāi)始補繳醫療保險費;中斷參保的居民,從中斷年份開(kāi)始補繳。
贛州市醫療保險局
2013年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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